近似商标_“天禾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111559号“天禾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87号

       

      申请人:邓韦慧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1559号“天禾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73495号“天河城”商标、第9089684号“天河城 TEEMALL”商标、第9089686号“天河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