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心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862869号“心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28号

       

      申请人:司徒波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2869号“心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0510号“心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59819号“心悦机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眼镜行”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在“眼镜行”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隐形眼镜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