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T Go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322587号“T Go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51号

       

      申请人:湖南神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2587号“T Go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14734号、第16198068号、第19743974号、第2546833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及说明书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God”可译为“上帝”,其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宗教感情,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