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363664号“THE W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45号
申请人:清新俱乐部公司(以唯盈名义经营)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63664号“THE W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6149153号“翅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93089号“翼普THEWING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32948号“咖啡之翼 我们的城市客厅wing CAFE&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63308号“THE WINGS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放弃“护理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引证商标一、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医疗护理;美容服务;矿泉疗养;公共卫生浴;化妆师服务;园艺”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护理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前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部分之一“THEWINGP”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医疗护理、美容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疗护理;美容服务;矿泉疗养;公共卫生浴;化妆师服务;园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