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048716号“Hongt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96号
申请人:上海宏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48716号“Hongt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66212号“HONGTAI”商标、第14681937号“HONGTAO及图”商标、第12286065号“HONGUAN及图”商标、第1518221号“HONG TAI及图”商标、第13962924号“HongAn medical”商标、第28071129号“鸿檀HONGTAN”商标、第7738932号“红艳美容HONG an及图”商标、第12274399号“HONGSAN”商标、第16450215号“红餐HONG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字母组合“Hongta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HONGTAI”、“HONGTAO”、“HONGUAN”、“HONG TAI”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字母组合“Hongtan”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HongAn”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字母组合“Hongtan”与引证商标六独立识别部分“HONGTAN”字母构成相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字母组合“Hongtan”与引证商标七、九显著识别部分“HONG an”、“HONGCAN”及引证商标八“HONGSAN”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老年人护理中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的芳香疗法、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