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楚帆体育Funspor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143945号“楚帆体育Funspor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47号

       

      申请人:荆州楚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3945号“楚帆体育Fun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第3633998号“ZONE BAN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4000号“ZONE BAN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38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47890号“博集天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16769号“博集天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20080号“楚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645817号“Fun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359859号“积FUN 积分圆梦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888454号“T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851100号“100-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994523号“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006237号“欢乐颂FUN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7359858号“积FUN圆梦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且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九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三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