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0934996号“MM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15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郝宝宝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宫川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34996号“MM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61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61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公司概要、股东一览表以及与“株式会社MMM工具”的履历事项证明书;
2、“株式会社MMM工具”的商品目录及照片;
3、“株式会社MMM工具”与“株式会社JCC”签订的合同;
4、“株式会社MMM工具”与“株式会社JCC”的产品订单;
5、产品发票&装箱单、DHL收据、出口放行通知书;
6、“株式会社MMM工具”的公司网站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材料包含在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超期向我局提交了补充证据(复印件);
7、出口许可通知书、货运单、包装清单、产品包装图片、东莞皇冠螺丝有限公司信用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冷冲模;碳化钨模子;铸模(机器部件);压铸模;硬质合金切削工具;硬质合金耐腐蚀工具;硬质合金耐磨耗工具;硬质合金芯片”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10月19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冷冲模”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7类“冷冲模”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株式会社MMM工具”是被申请人的子公司,故可以作为复审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株式会社MMM工具”的商品目录及照片显示了复审商标,其中产品型号包括“S-02 12”;证据3合同、证据4产品订单、证据5产品发票&装箱单等显示,“株式会社MMM工具”与“株式会社JCC”于2007年3月1日签订了金属磨具工具以及相关商品的销售合同,“株式会社JCC”在本案指定期间订购了型号为“S-02 12”的“冷冲模”商品并多次销售给联钢紧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冷冲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碳化钨模子”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冷冲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铸模(机器部件)”等其余商品与“冷冲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铸模(机器部件)”等其余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冷冲模;碳化钨模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