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俊宝GIMBORN CATS.DOGS.L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0524887号“俊宝GIMBORN

    CATS.DOGS.L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0810号重审第0000001189号

       

      申请人:海因里希•范•基姆鲍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0810号《关于第30524887号“俊宝GIMBORN CATS.DOGS.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28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13732838号“宝俊BAOJ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5967号“骏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相关商品上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马桶刷”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3021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但引证商标一在“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卫生纸架;肥皂碟;化妆用具;纸巾盒;盥洗室器具;晾衣架”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二在“梳;牙刷;门窗玻璃清洁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3020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但引证商标二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非贵重金属茶具;晾衣架;非贵重金属餐具;非贵重金属牙签盒;梳妆盒”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