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颐芯YEASH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9191107号“颐芯YEASH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7666号重审第0000001284号

       

      申请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7666号《关于第29191107号“颐芯YEASH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77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权利人沃勒(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6日注销,且在案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83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故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同时,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