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小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9959905号“小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3181号重审第0000001490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3181号《关于第29959905号“小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3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24653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第16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2019年12月13日第16752期商标公告),不再是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539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畅
    朱玥
    何旭卓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