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8325997号“志诚重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7563号重审第0000001283号
申请人:陈志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7563号《关于第28325997号“志诚重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3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755161号“志成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惠州市志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根据引证商标二档案及其权利人的工商档案显示,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在注销前的清算过程中并未对该商标权利进行处分,即目前引证商标二已为无主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9721790号“志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在“轮胎翻新;轮胎硫化处理(修理);轮胎动平衡服务;橡胶轮胎修补;橡胶轮胎修理”上的注册并无不当,但诉争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修理服务;机动车辆加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故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与第6433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修理服务;机动车辆加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中“志诚”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志成”相比较,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轮胎翻新、轮胎硫化处理(修理)、轮胎动平衡服务、橡胶轮胎修补、橡胶轮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轮胎翻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修理服务;机动车辆加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轮胎翻新、轮胎硫化处理(修理)、轮胎动平衡服务、橡胶轮胎修补、橡胶轮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