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7200139号“猫眼影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5844号重审第0000001352号
申请人: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5844号《关于第27200139号“猫眼影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1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0866739号“猫眼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存档信息显示,该公司已于2017年2月24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即目前引证商标三已无权利主体。在此情况下,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其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第21830994号“猫眼艺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通知现已生效。
2、第13385810号“猫眼视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6日,第1678期)。
3、第18693323号“猫眼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
4、至本案审理时,第19367449号“猫眼看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引证商标三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9047268号“猫眼美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第10926850号“猫眼云情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七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