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神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8305640号“神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7982号重审第0000001282号

       

      申请人:郑州市神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7982号《关于第28305640号“神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62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国际注册第1186386号“东方神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1、第5637484号“神童文化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36期),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60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且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书籍出版、演出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书籍出版、演出制作”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第10563674号“金色神童”商标、第7078188号“小神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演出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