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8046066号“仲鑫园ZHONGXIN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5709号重审第0000001281号
申请人:成县鑫园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5709号《关于第28046066号“仲鑫园ZHONGXIN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6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权利人呼和浩特市众鑫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于2018年5月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无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引证商标权利进行处理及引证商标仍在市场流通,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82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故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同时,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