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340685号“八方联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451号重审第0000001187号
申请人:南京八方律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0451号《关于第26340685号“八方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京73行初48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15956621号“八方联采TEPJ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