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EL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651360号“SEL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6335号重审第0000001193号

       

      申请人:精粹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6335号《关于第26651360号“SEL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07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17360295号“SELECT 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第21480991号“SEL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商评字(2018)第3362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2、第26136425号“SEL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通知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亦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协议,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