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OXB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180510号“OXB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509号重审第0000001339号

       

      申请人:奥斯博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0509号《关于第26180510号“OXB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0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国际注册第590122H号“OX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不属别类的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谷物;天然植物及花卉;动物饲料”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不属别类的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谷物;天然植物及花卉;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27日,第1657期)。引证商标现为在“活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子;麦芽”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