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美兴MEI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4782778号“美兴MEIX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6513号重审第0000001277号

       

      申请人:董纯书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6513号《关于第24782778号“美兴MEI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1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338058号“兴美XINGMEI及图”商标、第12982159号“兴美Xingmei”商标、第12982179号“兴美XINGME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六)已被撤销,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54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且申请商标与第4701291号图形商标、第4440100号“石梦灵及图”商标、第4950788号“越新饰品YUEXINSHIP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