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4994599号“MINT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3840号重审第0000001202号
申请人:成都良师益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3840号《关于第24994599号“MINT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30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8633169号“MINT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24415号“MINT BY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已被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5172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1069号决定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