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4027247号“SOM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5869号重审第0000001274号

       

      申请人:桑慕斯精密光电(大连)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义:桑慕斯贸易(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5869号《关于第24027247号“SOM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31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可以认定,引证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61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