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4777954号“HAYLIO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3775号重审第0000001204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3775号《关于第24777954号“HAYLIO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31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4417109号“汉狮兄弟HAN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780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第7196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02686号“百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1841号“PEP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