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HAYLIO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4778902号“HAYLIO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3774号重审第0000001205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3774号《关于第24778902号“HAYLIO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31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4417110号“汉狮兄弟 HAN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782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第1412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96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