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川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4249332号“川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6069号重审第0000001195号

       

      申请人:张燕惠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46069号《关于第24249332号“川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8)京73行初93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4872032号“川西chuan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