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entas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3932566号“sentas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8523号重审第0000001273号

       

      申请人:夏罗登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8523号《关于第23932566号“sentas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0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8534933号“SENT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38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且申请商标与第19960681号“COMMERCIAL FOOD SANITATION及图”商标、第12788055号“MICROSOFT及图”商标、第773915号“HUTCHIS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