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3181601号“大鱼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0738号重审第0000001272号
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0738号《关于第23181601号“大鱼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7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第1624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及第1636期商标注册公告(一)的记载,引证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服务为自动售货机出租。鉴于引证商标在第35类核定使用的服务仅有“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且其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