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3094575号“山水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5729号重审第0000001270号
申请人:王瑞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5729号《关于第23094575号“山水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6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193888号“山水之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第6126057号“山水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26、1587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