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719838号“有养 YOUY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97号
申请人:北京有养成长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9838号“有养 YOU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7229号“OUTSIDE HOME及图”商标、第25990746号“有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介绍及相关宣传材料、申请人“有养”品牌视觉识别规范手册、针对引证商标一的撤三申请回执清单。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