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497457号“深辉仹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39号
申请人:深圳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497457号“深辉仹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5885号“深辉伟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的引证商标共存,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存在差异,故对于上述《协议》我局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