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曲焕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093348号“曲焕章”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邝欣荣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曲嘉瑞(三明)中医药研究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93348号“曲焕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214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2月26日至2018年02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和市场调查,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将其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以下答辩意见:复审商标“曲焕章”源自“云南白药”创始人的名字。“曲嘉瑞”是“曲焕章”先生的儿子,是“云南白药”的唯一传人,是当代中医药界名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授予其时代人物称号。复审商标原被申请人为“曲嘉瑞”先生的子女,是“曲焕章”先生的后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转让至现被申请人名下。原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灵芝胶囊”、“茵百肝炎胶囊”两个商品上无偿使用。被授权人于指定期间内切实生产了“灵芝胶囊”、“茵百肝炎胶囊”商品,并在其上标注使用了复审商标,并对产品进行了补充申请备案。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三升金丹”产品上,该产品2014年12月25日提了临床注册申请,待审批,目前该产品未上市。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曲氏百年中医药世家介绍;
      2、曲焕章先生遗嘱;
      3、曲焕章大药房商标防伪传单;
      4、曲嘉瑞先生在多家制药企业任厂长、工程师的凭证;
      5、关于三明市生产“曲氏白药”的合同书的公证文件;
      6、福建省三明制药厂生产的“痛血康胶囊”等产品的介绍;
      7、关于曲嘉瑞先生以及曲氏百年中医药世家的媒体报道;
      8、关于曲嘉瑞先生身后事处理方案公证件;
      9、曲嘉瑞先生与原被申请人的亲子关系证明;
      10、有关复审商标的决定书;
      11、商标使用授权书;
      12、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申请备案件材料;
      13、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以下证据14-17,其余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1、10、13基本一致):
      14、授权书;
      15、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发票;
      16、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报资料;
      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的药品注册进度查询。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答辩阶段承认复审商标并未投入实际使用,在复审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也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被申请人曲罗云、曲罗昆、曲罗敏于2002年2月8日共同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复审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149期(2008年12月27日)《商标公告》上。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13日。复审商标于2017年8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曲嘉瑞(三明)中医药研究所(普通合伙),即本案被申请人。2018年2月2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5类“人用药”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0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联;证据11显示复审商标原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授权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灵芝胶囊”、“茵百肝炎胶囊”两个产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尚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12显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灵芝胶囊”等两个品种提交了变更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补充申请备案,虽然说明书和产品标签上显示了复审商标,但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其“灵芝胶囊”等两个品种的补充备案申请已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或带有复审商标的“灵芝胶囊”等产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故我局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显示复审商标原被申请人于2005年授权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并授权被申请人与福建广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在研发的“三升金丹胶囊”产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可与证据13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形成对应;证据15显示被申请人于2008年与福建广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研发新药;证据16、17分别显示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对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名称为“三升金丹胶囊”的药品注册申请予以受理,2015年8月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状态。考虑到《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引导、鼓励商标所有人真实、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鉴于药品生产行业有其特殊性,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及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投入生产并进行销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正在为使用复审商标做必要的前期准备,并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三升金丹胶囊”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人用药”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医用营养品” 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