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490220号“collecti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41号
申请人:深圳市艾罗威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0220号“collecti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6565号、第6963450号、第7413224号、第9503871号、第9503918号、第9503925号、第32351498号、第94013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送货单、订单、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collectien”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英文“COLLECTION”,引证商标二、四至八显著识别英文“Collection”仅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手表、珠宝首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另,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