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启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8071620号“启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033号

       

      申请人:甘肃启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1620号“启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3773号“启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驳回通知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在“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法律研究、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2月20日第168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不类似,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