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6395248号“哆啦A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29号
申请人:国际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395248号“哆啦A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7616号“哆啦A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婴儿食品、卫生巾、药物饮料商品上于2019年5月5日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4155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枕等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9759403号“哆啦A梦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救急包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