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09768号“高洛大藏Gaoluo
DAZA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36号
申请人:郭敏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9768号“高洛大藏Gaoluo DAZA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特别指定、耳熟能详的含义,与烈士高洛并未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不会引起混淆。申请人无法在网络上检索到烈士高洛的基本信息,并不被普通消费者所知悉,不会形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高洛”为中华英烈网收录的烈士姓名,无其他明确含义,申请商标含“高洛Gaoluo”,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