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203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22号 - 申请人:曼哈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20357号“WEE BABY STEL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22号

       

      申请人:曼哈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357号“WEE BABY STE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5296号“至亲 BABY”商标、国际注册第1035852号“BABY”商标、第15184513号“猫人宝贝 BABY”商标、第34170323号“奇聪儿 BABY”商标、第36022157号“梦瑞格 BABY”商标、第36202638号“BABY M”商标、国际注册第833939号“BABY BORN”商标、第8085111号“WEE”商标、第34624868号“W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推广材料、引证商标4-6档案、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的照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至六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