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4674838号“国投基金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70号
申请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国投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对第14674838号“国投基金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4293497号“国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要素近似,可跨类保护;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曾对被申请人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且得到胜诉支持;四、申请人对其他侵犯引证商标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积极的维权,防止引证商标的淡化。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在(2016)商标异字第27606号《第12266602号“中港国投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的异议决定书;
2、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所获荣誉;
3、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05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08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6类“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于2004年0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0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6类“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担保;金融服务;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0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程序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驰名商标认定依照个案认定原则,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虽曾被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但仅能作为受保护记录在案予以考虑,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认定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商标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与申请人籍以知名的“资本投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国投”为其商号简称,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商号“国投”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为同一种或为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