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703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25号 - 申请人: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370390号“满运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25号

       

      申请人: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0390号“满运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72002号“满运”商标、第33155124号“满运 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运满满”系列商标注册档案、发布会现场图片、平台界面、颁奖现场图片、媒体相关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