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仡佬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33256号“仡佬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33号

       

      申请人:贵州仡佬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3256号“仡佬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仡佬”虽为少数民族名称,但没有损害仡佬族人的公共利益,也未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诸多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委托加工合同、展会合同、展会照片、产品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仡佬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之一,是云贵高原中部的一个古老民族,“仡佬寨”易被理解为“仡佬”这种少数民族居住的建筑物或聚居地。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仡佬寨”,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有伤民族感情,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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