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520751号“爱上文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27号
申请人: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20751号“爱上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23421号“爱上”商标、第7006774号“FELLFOR”(译为“爱上”)商标、第20132404号“爱上38°”商标、第14413209号“爱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