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EBE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34158号“BEBE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81号

       

      申请人:北京三环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霆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4158号“BEBE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6725号“BEBELUS”商标、第10074884号“百路佳 BEPLUS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香波、牙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漂白剂以及其他物料、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BEBELUS”、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BEPLUS”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虽状态不稳定,但其结果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