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195880号“SWISS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9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米高斯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wisse Wellnes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95880号“SWIS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23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婴儿的饮料、幼儿食品”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幼儿食品、婴儿的饮料”商品上,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不予采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斯维仕(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翻译文件;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系说明及商标许可协议;
3、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证明;
4、载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图片及其在电商网站上的销售截图;
5、斯维仕(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年度设计服务协议及发票、网络推广合同;
6、载有复审商标产品的包装图片;
7、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年度经销合作协议;
8、海关检验检疫证明;
9、网络媒体报道截图;
10、产品检测报告;
1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2、2019年天猫双十一医药保健品榜单的网络截图;
13、申请人参加进博会的站台照片;
14、天猫销售截图及广告视频;
1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且所有证据未经公证,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婴儿的饮料、幼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所有,2013年7月22日在澳大利亚注册,后延伸至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有效期至2023年8月22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及营养品、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
2、2018年9月2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幼儿食品、婴儿的饮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6月21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幼儿食品、婴儿的饮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经销合同、发票及宣传网页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SWISSE”牌儿童益生菌、营养补充剂等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与其为类似的“幼儿食品、婴儿的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