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8681931号“苏格拉底”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晓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志纯
申请人因第8681931号“苏格拉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71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
1、复审商标使用照片;
2、苏格拉底百货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苏格拉底百货商行购销合同及发票、银行交易单;
4、苏格拉底百货商行贴牌协议及银行交易单。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不符合使用证据的形式要求,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存疑,应不予采信。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未显示指定商品,或未有相应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毛织品、无纺布、丝织美术品、纺织品毛巾、床罩、被子、旗(非纸制)、毡、狭长桌布、门帘商品上,有效期至2021年10月6日。
2、2018年10月2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毛织品、无纺布、丝织美术品、纺织品毛巾、床罩、被子、毡、狭长桌布、门帘”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6月26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毛织品”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经销合同、发票及银行交易单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苏格拉底”牌被子、床罩、毛巾、桌布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纺织品毛巾、床罩、被子、狭长桌布”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 “毛织品、无纺布”等商品,且上述商品与“床罩、被子”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毛织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纺织品毛巾、床罩、被子、狭长桌布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