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529918号“新豪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09号
申请人:佛山市新豪轩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9918号“新豪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5464957号“新豪轩xinhaoxuan及图”商标、第33328934号“豪新轩”商标、第33340840号“豪新轩”商标、第32953327号“新豪轩”商标、第29984263号“豪轩”商标、第14419368号“豪轩健康养生会所HAO XUAN HEALTH CLUB及图”商标、第9041929号“豪新HAO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无效,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无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新豪轩”,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