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蚂蚁银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499151号“蚂蚁银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91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9151号“蚂蚁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蚂蚁银行”是“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蚂蚁金服”)”旗下蚂蚁系列金融服务品牌之一,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17374号“蚂蚁短租 MAYI.COM及图”商标、第11964534号“蚂蚁短租 WWW.MAYI.COM”商标、第11964348号“蚂蚁短租 MAYI.COM”商标、第7631089号“蚂蚁搬家”商标、第28959971号“蚂蚁接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和五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蚂蚁金服实际存在提供货币信贷业务,与银行的内容相符,不存在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情况,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和五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异议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蚂蚁银行”,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互联网域名租赁;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外的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互联网域名租赁;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包含“银行”,与申请人名义不符,若作为商标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