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侏罗纪世界创新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058131号“侏罗纪世界创新中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35号

       

      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安培林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058131号“侏罗纪世界创新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导游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第6025127号“侏罗纪世界 JURASSIC KINGDOM及图”商标、第21716946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19000599号“侏罗纪世界”商标、第15639715号“侏罗纪世界”商标、第22544571号“侏罗纪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20260372号“侏罗纪世界 JURASSIC KINGDOM及图”商标、第21157237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第4615835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构成要素、外观、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且已有其他类似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及中文翻译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经评审予以驳回,因此,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在“学校(教育);幼儿园;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像带制作;健身俱乐部;提供体育设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已被撤销,因此,引证商标六在上述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导游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故申请商标在除“导游服务”之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的商标共存协议,我局予以认可。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演出;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娱乐消遣信息;演出座位预订;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舞台布景出租;录音棚服务;剧院或电视演播室用灯光设备出租;音乐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放映;提供体育设施;体育野营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舞台布景出租;录音棚服务;剧院或电视演播室用灯光设备出租;音乐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放映;提供体育设施;体育野营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