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359号“MIK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141号
申请人:MIKU INC.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359号“MI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第35类以及第9类的0901和0913项下的商品,仅对0908项下的“可视人员监视器(根据《共同实施细则》第13条2款b项的规定,国际局认为该术语过于模糊);可视婴儿监控器;可视婴儿室监视器;可视室内监视器;支架,即睡眠监视器支架;主要由视频监视器、操作软件、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组成、在两点以及计算机和手机之间传输数据通信系统组成的移动监测系统”商品作出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81133号“咪酷 MIK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81374号“米库 MIK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成为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6344号“MIK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婴儿监控器领域具有较大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0908群组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三相冲突的“电插头;用于监控、分析和报告人的运动和生命体征(包括呼吸、心率和体温)和/或环境因素(包括室温)的软件应用程序;用于分析数据、编写睡眠报告和分析一个人睡眠模式的软件应用程序;用于个人视频监控和视频记录的软件应用程序;远程播放音频用软件应用程序;用于接收和发送语音命令的软件应用程序;用于控制视频监视器并与之通信的软件”商品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一和三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MIKU”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视婴儿监控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耳塞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