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37365号“HIGHFLYER SINGAPORE
AIRLIN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119号
申请人:新加坡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7365号“HIGHFLYER SINGAPORE AIRLIN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8656号“海福莱尔 HIGH-FLIER”商标、第3154325号图形商标、第10385961号“鸣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系列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3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和三尚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HIGHFLYER SINGAPORE AIRLINES”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