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6971187号“Invictus Gam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43号
申请人:上海皑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丽水市创见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16971187号“Invictus Gam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电竞战队名称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中包含英文“Gaming”,其可译为“赌博”,其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生效法院判决认定“Invictus Gaming”作为商标注册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18)京行终5267号行政判决书;
2、(2018)京行终5260号行政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针对第20585496号“invictus GAMING”商标、第20584080号“invictus GAMING”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京行终5267号、(2018)京行终526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英文“GAMING”译为“赌徒”,“ invictus GAMING”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判决已生效。
3、申请人曾于2018年1月5日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对“INVICTUS GAMING”电子竞技俱乐部名称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二、被申请人除了对申请人“INVICTUS GAMING”电子竞技俱乐部名称和图形标识进行抢注外,还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070131号《关于第16971187号“INVICTUS GAM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2018)京行终5267号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5260号行政判决书、商评字[2019]第000007013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申请人再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申请人首次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主要是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涉及的主要是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两者相比较,虽均涉及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本次请求中该条款系作为程序性条款提出的,且申请人本次主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属于提出了新的事实和理由,故申请人再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未构成“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由英文“Invictus Gaming”所构成,其中,“Gaming”可译为“赌博”,若允许该词语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在相关案件中作出判决,认定“invictus GAMING”标志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而不应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电竞战队名称的恶意抢注,但其未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系作为程序性条款提出的,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即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