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122732号“熊猫PAN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21号
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慧珊贸易行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2732号“熊猫PA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1147156号“熊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34361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第160632号“熊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1月6日的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29024841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第29025189号“熊猫集团PANDA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第35191603号“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194125号“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九、十已经无效,故上述商标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21129号“熊猫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2734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第1316945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21306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第4047127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十一、引证商标十二、第35194176号“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217907号“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对应含义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保险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一至十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