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百通课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500048号“百通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23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新华区金石职业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河北百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0048号“百通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984229号“百通”商标、第33572736号“佰通”商标、第14694964A号“百通卡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定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品牌产品在当地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网站备案资料、软件著作权资料、收录情况及荣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