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维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400574号“维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24号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0574号“维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9240189号“维密”商标、第16247167号“维密WEI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上述两商标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该主体具有明显恶意,且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并得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等待引证商标一、二无效宣告案件的最终结论。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商标资料、引证商标一无效宣告案件的裁定和判决书、引证商标二案件的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0年3月6日的第168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无效宣告案件中。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